为了动员全县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1、引进无偿资金,奖励引资者引进资金总额的5%。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视使用年限奖励引资者引进资金总额1%——3%。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视利息高低及使用年限奖励引资者引进资金总额的0.2%——0.8%。
二、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办法
1、引进项目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6%——10%的奖励。
2、引进项目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5%—6%的奖励。
3、引进项目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2%——5%的奖励。
4、引进项目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引进资金总额给予1.5%——2%的奖励。
5、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技产业及形成我县新的支柱产业项目按资金总额12%计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的各项奖励由受益方给予奖励。合资、合作企业受益方指我县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外商独资企业及公 益性事业的受益方指各级政府。
四、奖励的对象
凡引进县外资金或者引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来我县的组织、个人,经过确认后,对直接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奖金发放要求、方式
1、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及受益方,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
2、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引进外汇,按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
3、引进资金到位或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兑现,由县政府招商办监督落实。
本办法由县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