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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蒙城县委、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广泛吸引县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县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为外来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的制度 调整充实为县招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外经委,日常办公人员以外经委人员为主。县外经、计划、城建、工商、土地、税务等部门抽一名负责人和主办人员,定时办公,为外来投资者(注:分两个层次:第一层为境外(包括港、澳、台)客商;第二层次为蒙城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中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落户蒙城办理资格审查、项目审批、工商登记等业务手续。凡符合法律规定且携带资料齐备的,一个工作日内“一站式”办结。 二、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 由县外经委、物价局、财政局和“减负办”统一印制和发放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卡,载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职能部门名称。收费职能部门和外来投资企业每年三月、九月的第二个星期统一到招商行办公室收交。收费职能部门必须在统一规定时间到招商办收费,而不得直接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外来投资企业也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交费,不得拖延不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任何摊派。 三、建立对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申报制度 职能部门(税收、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机关正常执行公务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例行检查除外)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含调查),须事先向招商委办公室申报,讲明检查的理由、内容、时间、人数等事项,经同意并发给《检查外来投资企业通知单》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四、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收费政策 用荒地、荒水举办开发性农业、养殖业项目和兴办科研、市政设施建设等非营利性项目,土地划拨使用,免收土地租金5年。经国家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产品出口项目,土地出让金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可以分期支付,政府收益部分当年付三分之一,余下部分3年付清;或实行土地租赁,分年支付土地租金。一般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可以分期支付,政府收益部分当年付一半,余下2年付清;或实行土地租赁,分年支付土地租金。建10层以上高楼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政府收益部分当年付三分之一,剩余部分在房屋出售、出租前付清,最长不超过3年。利用企业现有场地的合资、合作项目,土地资产评估后,可以实行租赁使用,免收土地租金3年;或将评估后的土地资产作为国家投资股。以上各项资金中属于政府收益部分的,如因政策性或生产性因素发生亏损的,经批准可以继续减免。 投资工业性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投资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市场建设项目,自建自营的,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出售、出租的,减收30%。单位开发建10层以上高楼的,减收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道路改造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城市道路、邮电、电力、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免收城市配套费。投资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生产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配套设施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给予优先安排,提供优质服务。外来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县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房产契税地方留取部分由财政返还50%。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在蒙城县行政区划内的住宿费、餐费、医疗费、旅游、子女就学等费用按国内居民标准执行。 五、确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两免三减”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已税利润直接投资扩建或新建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以上各项减免税金,征收时按国家税法执行,如低于税法执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予以支持。 六、鼓励县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蒙兴办第三产业 县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蒙兴办第三产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七、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一律由县招商委办公室受理,经招商委主任、副主任批示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除进入法律程序的投诉外,要在一周内办结。 县招商委每半年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一次问访。县委、县政府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到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解决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建立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挂牌保护制度 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从快从重给予打击。 九、实行对外来投资企业贡献大户奖励的政策 由招商委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排出上年在纳税、出口创汇、安排劳动就业、为全县争得重大荣誉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县委、县政府根据“社会上给荣誉、经济上给实惠”的原则给予奖励。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此前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招商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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