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蒙城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蒙城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县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县内手续当日办完,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投资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县政府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投诉。接受投诉后,除进入法律程序的投诉外,应在一周内办结。
第二条 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享受国家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可根据投资额等因素返还20%--50%,对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和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牵动性强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出让金可返还50%--100%。
第三条 投资收购、承包、租赁停产倒闭企业,继续在县内发展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⑴承包、租赁停产倒闭国有、集体企业,在当地纳税,租金由双方协商。对固定资产保值,全员安排职工者,可实行“零租金”让经营者先经营二年,以后年租金可按租赁有效资产的20%--50%计算。
⑵收购停产、倒闭国有、集体,可不承担债务,不接收人员、其资产价格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再下浮20%--40%。收购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整体收购停产、倒闭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收购资金的可再优惠10%--15%。
⑶对整体购买国有企业资产,愿接纳原企业职工的,可从收购价中抵扣安置富余人员补偿费,并由县财政从税收增量部分逐步补齐原企业欠交的社保资金。
⑷对整体接收国有企业资产,不承担原企业债务,全体接收原企业职工的零资金出让。
第四条 对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缴纳的省级和省级以上规费,按最低限额执行,其他费用一律免收。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监督卡制度,否则企业可以拒付。
第五条 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财政部门将外来投资企业上交地方税金的15%安排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对蒙城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县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企业和产品宣传的,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广告弗给予优惠。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及时和充分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县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帮助来蒙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并对职称评定等方面开展全方面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保护外来投确良资者的利益,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国法给予严肃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治安等社会环境,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的,坚决给予从重从快打击。
第九条 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比本规定更加优惠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并取得成功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⑴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按外方实到投资额的0.5%--2.0%给予招商引资有功者一次性奖励。
⑵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助物品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和物品价值的10%以内给予引资有功者奖励。
⑶引进国内外贷款,根据贷款性质,按实际到位贷款额的0.5%--1.5%给予奖励。
⑷招商引资成功后,由县计委、财政局负责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统一缴到县财政,而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奖励,县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