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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
  GB/T2930.3—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牧草种子、草坪草种子和饲料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的其他植物种子测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30.1—2001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2930.2—2001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3 检验目的

  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的目的,是检测送验样品中其他植物种的种子数目,并由此推测种子批中其他植物种的种类及含量。其他植物种可以是所有其他植物种或某一种或某一类植物种。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1 其他植物种子(other seeds)见GB/T 2930.2—2001中4.2。

  4.2 完全检验(complete test)从整个实验样品(见6.1.1)中找出所有其他植物种子的测定方法。

  4.3 有限检验(limited test)从整个实验样品(见6.1.1)中找出指定种的的测定方法。

  4.4 简化检验(reduced test)从部分样品(见6.1.2)中找出所有其他植物种子的测定方法。

  4.5 有限简化检验(reduced-limited test)从少于规定重量的实验样品中找出指定种的的测定方法。

  5器具

  a)净度分析台。b)不同孔径的套筛(包括振荡器)、吹风机。c)手持放大镜或双目显微镜、镊子等。d)感量为0.1克的天平。

  6 检验程序

  6.1 实验样品

  6.1.1 其他植物种子实验样品不得小于25000个种子单位的重量,或应符合GB/t 2930.1—2001中表1所规定的重量。

  6.1.2 当送验种难以鉴定时,仅需用规定实验样品重量的五分之一(最少量)进行鉴定。

  6.2 测定

  根据送验者的要求,找出样品中所有其他植物种或某些指定种的种子,并计数每个种的种子数。 在有限检验中,如送验者只要求检验是否存在某种或某些种时,则检验中一旦发现一粒或数粒该种子即可停止测定。

  7 结果计算和表示

  实验样品的实际重量、自该重量中检出的其他植物种子名称(中文名和学名)及种子数目应填报在结果记录表中。

  结果用测定的实际样品重量中发现所有其他植物种子数或指定种(属)的种子数表示,也可折算为单位重量(如每千克)所含其他植物种子或指定种的种子数。如所发现的种子不能准确地鉴定到种,可允许鉴定到属。

  如果同一样品进行两次或多次实验,结果用测定样品总重量中发现的其他植物种子总数表示。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当需判断同一或不同检验站的两个相同或不同送验样品的测定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可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表A1的规定进行比较。但比较时,两个样品的重量必须相近。

  根据检验范围,在结果记录表上还应注明检验方法,如“完全检验”、“有限检验”、“简化检验”或“简化有限检验”。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容 许 差 距
  
表 A1 两次检验中,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的容许差距
  
(5%显著水平的两尾测定)

两次测定结果平均 容许差距 两次测定结果平均 容许差距 两次测定结果平均 容许差距
3 5 76~81 25 253~264 45
4 6 82~88 26 265~276 46
5~6 7 89~95 27 277~288 47
7~8 8 96~102 28 289~300 48
9~10 9 103~110 29 301~313 49
11~13 10 111~117 30 314~326 50
14~15 11 118~125 31 327~339 51
16~18 12 126~133 32 340~353 52
19~22 13 134~142 33 354~366 53
23~25 14 143~151 34 367~380 54
26~29 15 152~160 35 381~394 55
30~33 16 161~169 36 395~409 56
34~37 17 170~178 37 410~424 57
38~42 18 179~188 38 425~439 58
43~47 19 189~198 39 440~454 59
48~52 20 199~209 40 455~469 60
53~57 21 210~219 41 470~485 61
58~63 22 220~230 42 486~501 62
64~69 23 231~241 43 502~518 63
70~75 24 242~252 44 519~534 64
注:两次检验可以在同一或不同实验室进行,送验样品也可以相同或不同,但两份送验样品的重量必须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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